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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05-20 08:5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我院科技发展,充分发挥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科技创新能力,做好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浙江省人事厅的有关政策与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省人事厅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工作站按照依托项目、联合招收、保证质量的原则,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开展工作站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设站长一名,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工作站下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办公室(以下简称“工作站办公室”),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站办公室常设在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办公室成员由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人力资源部、院长办公室(总务)、财务条件处等部门组成。工作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博士后的进、在、出(退)站管理工作;

2、负责承担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制定和完善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

4、负责落实博士后科研和生活条件;

5、负责协调解决工作站其他事宜。

第六条 为保证工作站的顺利运行,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负责拟定和完善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做好与上级博士后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研究课题(项目)的立项和科研经费的确定工作;协调工作站与流动站之间的关系,负责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站的上级审批手续;负责课题审查会召开、科研成果的鉴定及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保密与归属等问题的处理;负责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评估的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的招收面试、工作协议签订。

人力资源部:负责博士后招收面试的具体工作;协助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落实相关的待遇问题;负责做好工作协议签订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中期考核和期满出站评估。

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博士后的工作场地、住房安排、博士后及其随迁配偶、子女户口及入学问题。

财务条件处:负责对工作站各项经费的划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博士后科研经费实行单独建帐和管理;负责提供博士后在院工作期间的科研仪器设备,并做好相应设备管理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结合科研需要及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年度招收博士后需求;博士后所在业务部门,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博士后的技术质量考核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进站程序

第七条 招收对象条件:凡具有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均可向工作站申请做博士后研究。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我院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招收博士后程序:

1根据我院科研发展需要,结合我院相关业务部门的要求,由院设立课题或博士后自带课题,立项课题应具有前瞻性,且符合我院科研发展需要。

2、人力资源部组织博士后招聘,并负责应聘材料的初审和送审,申请进站的博士后需提供: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证明材料;

3)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属国外留学博士的,应有至少一位国外指导教授的推荐信);

4)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

5)博士后针对立项课题提出技术路线、进度安排、所需经费及研究条件等初步方案;

6)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7)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8)其他材料。

3、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者进行面试,并体检,与拟录取者签订进站意向书;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负责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批

4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根据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文,负责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与博士后流动站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人力资源部负责签订工作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院长办公室根据工作站有关规定落实其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及入学等问题。

第九条 博士后科研指导实行“双导师制”,由挂靠博士后流动站和院指定同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进站博士后的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并参与博士后考核工作。其中,院级导师需是院相关领域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院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站审核并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提前离站,同时合同终止。若两年内未能完成研究项目,需要延长在站期限,本人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工作站审核并与合作流动站协商同意后,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进站博士后根据专业特点,挂靠在院业务部门,由各业务部门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须提交立项课题的工作大纲,工作站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讨论,审批同意后的工作大纲作为立项课题验收的标准之一。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一般不安排到国外做课题或进修。若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须经工作站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由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组织进行中期考核,就其表现及立项课题研究进展情况作出书面评价,结果存入其博士后档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水平、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第十七条 博士后经工作站审批同意,可申请各类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开展12次学术报告活动,与院内技术人员进行广泛学术交流。

第十九条 博士后应对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其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院所有,不得私自将在站期间拥有和形成的技术资料、文件、产品、成果等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出站/退站程序

第二十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结束时,向工作站办公室提交出站申请、博士后研究报告、工作总结、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由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流动站人员,对博士后立项课题组织验收,对其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工作表现、解决问题及组织管理能力等给予综合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人力资源部应对照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履约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在出站申请上签署意见并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出站,对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颁发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前须交回其在站期间拥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文件、产品和实验设备等,并办理相关出站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站,并报浙江省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1在科研和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2、中期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3、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一个月的;

5、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六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五条 院设立博士后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用于支付课题日常科研费用、流动站管理费用和人力成本等,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科研工作专项经费包括:

1、上级行政机构给予的补助;

2、博士后申请到的各类基金或科研项目经费;

3、院给予的补助;

4、其他来源。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视同院在职人员管理,按院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其各类人事、组织关系均挂靠在院。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实行年薪制,由院和博士后协商确定,由院按月发放。

第二十八条 院为博士后提供生活设施齐全的成套住房,供博士后及配偶和其子女在站期间使用。博士后期满办理出站手续时,须同时办理住房退还手续,本人及配偶子女应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院为博士后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子女可随其一起流动,由工作站按有关规定办理暂住手续和子女入学手续。配偶及子女不随本人流动的博士后,院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条 具体待遇参见《院引进博士后待遇细则》。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浙江省博士后管理部门下达有关博士后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生产技术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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