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河口海岸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开放基金资助效益,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院属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旨在吸引和资助国内外优秀学者,特别是青年学者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研究,促进与国内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科水平和科研水平。
第三条 开放基金坚持“宏观引导、自由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部门是开放基金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实验室主任组织课题申请、评审、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浙江省海洋规划设计研究院)为实验室依托单位,开放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的支持。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河口海岸重点实验室、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开放基金每年资助一次,课题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课题资助经费3-4万元/项,要求解决至少1个科学/工程技术难题。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开放基金课题的申请人应为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科研人员,申请人应明确至少一名实验室固定成员开展合作。
(二)申请人应有相应的学术背景,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硕士及以上学历;(3)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包括本实验室的专家)推荐。
(三)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围绕实验室的学科方向和科研任务,符合当年申请指南所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九条 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并发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申请人依据《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申报开放基金课题,有明确的前沿性和开拓性,有切实可行的技术路线和确定的研究时间。申请人应做出保证履行的承诺。
第十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实验室主任根据专家意见确定是否纳入资助计划。评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实验室同意给予资助的课题,应签订开放基金课题协议书、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 课题与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必须按《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中所列的研究计划、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严格执行,按时结题,接受验收。
第十三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延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申请人须在课题结束前6个月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正当理由,经实验室审查同意后执行,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课题负责人不允许调整。开放课题负责人确实不能履行课题的,本课题中止,并不得再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五条 课题执行中进行中期检查,由课题申请人提交中期自查报告,实验室组织审核。中期检查发现课题研究偏离原计划方向的,实验室将予以指正。课题申请人拒不执行的,实验室有权中止开放基金课题经费的使用,并且不再拨付剩余课题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进行结题验收。按照协议全面完成的课题通过验收,未全部完成协议指标的,且不能在半年内补足的,不通过验收,且不得再次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七条 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申请人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档案,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以及相关的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第十八条 基金资助课题成果(包括论文、专利、专著等),归实验室和作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实验室,署名“浙江省河口海岸重点实验室(英文 Key Laboratory of Estuary and Coast of Zhejiang Province)”/或署名“浙江省水利防灾减灾重点实验室(英文 Key Laboratory of Hydraulic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 of Zhejiang Province)”。课题成果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中国知网》发布的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中国国际影响力优秀学术期刊或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第十九条 基于本基金资助课题形成的科研成果发生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促进成果转化法》及浙江省《促进成果转化条例》有关规定,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实施,成果完成人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开放基金经费开支应与被资助课题直接相关,并符合实验室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不支持设备采购。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经费分年度拨付。课题批准后首次拨付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50%。课题经费专款专用,年度剩余经费可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经费原则上在实验室依托单位内设账户使用,经费开支须按照依托单位财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经费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实验室日常管理部门审核、实验室主任审批,经费开支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水研科〔2021〕4号 关于印发《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